根据相关规定,退还工程质量
保证金的程序如下:
须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已满一年,或者已经实际过了两年,方可将此笔款项予以收回。
所谓“工程质量
保证金”,即是指在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从应付款项中预先扣除的那部分预留资金,以便在发现建筑物或其他项目存在质量瑕疵需要维修时,能够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不过,这笔预留资金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最终结算总价格的3%以内。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
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