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进度关联性方面,分包方的进度规划方案需严格依据总包方所制定的总体计划来完成编制,并且总包方需将分包方的进度计划视作整个整体进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综合考虑及有效管理。
总包与分包双方之间需保持协调沟通,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相互联系事项,同时为帮助分包方更好地解决项目进度控制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总包方还需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二、质量保障方面,分包方应对其所承接的分包工程向总包方负起全面的质量责任,而总包方则需对其所负责的总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在此基础上,总包方对于分包方所实施的分包工程亦须
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分包方应当积极配合总包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方面,总包方需
全权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控制工作,而分包方则需无条件服从总包方的统一管理。
总包方需要对分包方的安全资质以及安全生产
保证体系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界定分包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此外,总包方还需对分包方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并对其进行认真细致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那些违反安全规定且冒险蛮干的分包方,总包方有权勒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顿。
总包方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分包方发生的
伤亡事故进行详细统计,并按期上报。
同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总包方还需协助分包方处理伤亡事故。
至于分包方,他们应对其所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起全部责任,严格
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总包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全力配合总包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现伤亡事故,应立即向总包方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