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效力的确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并非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加盖的公章,其法律效应应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两种记录方式存在矛盾冲突时,该票据则应处以作废处理;
最后,若是通过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手段获取所得之票据,那么其
法律效力应当予以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