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非法拘禁罪的
犯罪主体可以涉及到
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两类人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拘禁的情况,如果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均应当作为
刑事案件予以
立案侦查:
第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采用了如器械、捆绑、殴打、
侮辱、虐待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了此类行为;
第
三,非法拘
禁行为导致被拘禁者受到
轻伤、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第
四,非法拘禁行为
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者自杀、自残,从而引发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精神失常;
第
五,非法拘禁行为涉及到三名以上的受害者;
第
六,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无任何
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非法拘禁;
第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