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内,工程质量
保证金的额度通常不会超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因此,对于涉及到
质保金的事宜,在
合同条款中有必要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首先,需要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时间以及返还方式;
其次,要明确质保金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的话,那么利息的计算方法也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最后,还需明确具体的保修范围、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以及计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
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责任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责任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