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付处理之后,被保险方应当在该行为合理的时间段内依法主张讨回公道的权利。通常而言,此类
诉讼案子的时效性规定为三年。倘若超过这一期限,那么法院将可能无法对该诉讼作出审理和裁决。然而,对于某些情形,相关
当事人若能出示
证据来证明拒绝
赔偿的实际发生时间相对于理论上的截止日期要滞后得多,那么他们便有机会申请延长诉讼的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逾二年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逾十年的自受到损害之日起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