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保险公司拒绝提供理赔服务时,投保方能考虑透过三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采取的途径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妥善处理;
其次,若是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投保方可尝试依照本国相关
法规,向保险公司所归属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且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最后,若以上两项方法均宣告失败,投保方可诉诸法庭以求公断,请求法庭责令保险公司履行
赔偿责任。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