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限的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首先,针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部分及主体结构方面的工程,此类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依据设计规范被明确规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
其次,对于屋顶防水工程,包括那些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室外墙壁防渗漏等分项工程,其质量保证期限为5年;
再次,对于采暖与制冷系统的工程施工而言,质量保证期限则设定为两个采暖周期或供冷周期;
最后,对于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工程,其质量保证期限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