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拖欠被告友款项而遭到
起诉者,原本无需担忧潜在坐牢之责,原因在于该类款项争议源于民事案件范畴,故相对之人并无须承担
刑事责任。
然而,若经由法院提起
诉讼且裁决作出后,欠款方应依循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履行其法定义务,如有违反,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要求。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