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的明确规定,城管机关在面对
违法违规的建筑进行强行拆除的行动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授权其执行;在强制拆除的同时,也应对违法建设方施以相应的惩罚措施。若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将被当地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勒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合法审批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严格按照已获批复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未予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