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警察局
传唤之后,并不一定意味着将会面临
拘留。所谓“传唤”,是指
司法机关以合法的手段通知
诉讼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以及规定的地点出席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依照我囯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那些无需入监服刑或者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将其带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但是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
工作证明之后,可以采用
口头传唤的形式,但是在审讯笔录中必须予以明确记载。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殊且复杂,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者
逮捕的,则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如果案件的性质及
证据材料显示符合
拘留条件,那么警察局有权对被传唤者实施拘留。被传唤者应该按照传唤要求准时抵达案件现场。如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场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依法传唤却仍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实际需求,依法采取
拘传的
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者逮捕的,亦可在拘留之后
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者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