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偿还
债务并不属于
抢劫罪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通过使用
暴力、恐吓以及其它手段强行夺取公私财产的行为。而要求偿还债务,通常是指
债权人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进行
债务追偿。然而,若债权人采用的是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便有可能触犯抢劫罪。但是,如果债权人选择的是合法的途径,例如协商解决、提
起诉讼等,那么这种行为就无法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素。因此,除非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采取了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否则单纯的要求偿还债务本身并不能被视为抢劫罪。倘若债权人在
追债过程中采取了非法手段,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其他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