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明文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实施
逮捕行动必须得到负责审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
民法院的明确许可,并且由专门的公安司法机构来具体执行。这充分揭示出逮捕作为法定的
刑事强制手段,其步骤和流程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另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紧急
拘留措施,以此作为逮捕之前的权宜性强制手段,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无法逃脱调查或继续从事
违法活动。从逻辑推理角度来看,逮捕往往会在拘留之后进行,因为拘留是逮捕前的一个必要准备阶段。然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逮捕必须经过
刑事拘留这个环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先采取拘留措施,然后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或者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因此,虽然逮捕并不一定要经过刑事拘留,但拘留却是逮捕前的一种可能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