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定为犯有
盗窃罪且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半
缓期执行的
犯罪者来说,其适用该
缓刑之法定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其次要有真诚的悔过表现;再次不能具有再犯罪的严重风险;最后要
保证宣告缓刑不会给其居住地或所在社区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针对具体情形,法院还有权禁止犯罪者在
缓刑期间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限制他们进入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以及禁止他们与某些特定的人员接触。若犯罪者同时被判处了
附加刑罚,则附加
刑罚仍需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