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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刑事拘留程序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接受刑事拘留程序的主要环节包含有下列几点:首先是由负有逮捕义务的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具有法律效力拘留证;其次,在完成拘留手续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再者,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需要通知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的情形之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书面通知;最后,若上述妨碍侦查的情形得以消除,公安机关亦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这些严谨而规范的程序旨在确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与高效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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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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