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接受
刑事拘留程序的主要环节包含有下列几点:首先是由负有
逮捕义务的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任务时,必须向
被拘留者出示具有
法律效力的
拘留证;其次,在完成拘留手续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
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再者,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需要通知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的情形之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
家属发出书面通知;最后,若上述妨碍侦查的情形得以消除,公安机关亦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这些严谨而规范的程序旨在确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
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与高效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