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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属不属于坐牢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程序所采用之强制措施,并非通常意义中所言之“坐牢”。根据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具有采取先行拘留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扣押、控制的权力。此种拘留行为,实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同时防范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据案情发展,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若经法院审理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则可能面临监禁处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坐牢”。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与监禁处罚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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