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当某人因涉嫌强奸
犯罪被公安机关实施拘捕之时,将会经历以下几个法定程序:首先,公安机关在对涉案人员实施
拘留当日,务必向其出示附有所关内容的拘留凭证,同时还需于拘留终结之日起,立即将该名人士移交当地看守所进行
羁押,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存在不可预知且可能影响到案件侦破工作的特殊原因,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结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到
被拘留人的亲属于止。若在通知过程中确有阻碍侦查工作顺利开展之虞,公安机关也应当在上述阻碍情形消除之后,尽快发放相关通知信息。其次,公安机关应在拘留行为完毕之后的二十四小时间限之内,对被拘留人进行必要的审讯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如若发现拘留该名人士的理由并不充分或者说存在不应拘留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为其提供相应的
释放证明。那么,在处理涉及
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初步掌握的
证据,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
提起公诉或是释放嫌疑人等各种措施。一旦涉案嫌疑人被正式逮捕,他们便会被依法羁押,静候最终的审判裁决。若是
证据不足以判定嫌疑人有罪,或者其最后被认定为无罪,那么该名嫌疑人就会得到释放的自由身。在此过程中,捍卫每个涉案嫌疑人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条例已经被详细列出,其中尤为显著的便是严格遵循通知
家属的基本原则、提供
律师辩护机会等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