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之际,需要接受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的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构。若罪犯被判
处罚金,且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对于那些因
交通肇事而被判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他们的刑期满足上述条件,便有可能在看守所内服刑。然而,如果罪犯被判处的是其他类型的刑罚,例如
拘役或者无期
徒刑,那么就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