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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办案刑事拘留怎么通知家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拘捕时,必须向其出示合法有效的拘留证明文件,并应于获准拘捕之时起,立即将被拘捕者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无法联系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原因,导致通知其家属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捕者的家属。若在通知过程中发现先前存在的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因素已经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通知被拘捕者家属的程序。在跨省办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及时通知被拘捕者的家属。若涉及到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且通知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暂时停止通知家属,但一旦案件侦查工作取得进展,达到可以通知家属的阶段,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通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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