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之际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时间内对申请作出相应决定,因此,原则上讲,
批捕之后的
取保候审流程理应在该期限之内顺利完成。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之中,由于面临到各类案情的复杂性以及
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等种种制约因素,都可能导致这一进程的适当延展。若然申请得不到批准,司法机关则有义务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进行详细解释并阐述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