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行贿罪具体是指,为获取属于不当、非法的利益,向
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财物赠与的行为。若在此类索贿行为中,行贿方给予
国家公务人员财物的初衷即在于获取不当、非法的利益,那么此类行为无疑符合构成行贿罪的条件,应对相关
责任人依法追究起
刑事责任。反而言之,如果行贿方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被迫给予国家
公务人员财物,并未能获得任何不当的商业利益,那么此种情况便不能视为行贿罪。然而,在实际事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对行贿方进行
刑事追责,需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
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若行贿方的确是出于获取不当、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了财物赠与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若行贿方的动机并非如此,或者存在其他复杂情节,这将可能对刑事责任的判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