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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有什么

孟** 河南-商丘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21 01:50:40 466人阅读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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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主要是威胁或要挟,以此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以非法占有。威胁是以恶害相通告,恶害内容涵盖被害人及其亲友多方面权益;要挟是抓住把柄或制造借口迫使交付财物。
2.威胁、要挟内容实现本身不要求违法,像知晓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合法,但以此要挟索财则构成犯罪。其方法多样,可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传递途径可直接或通过第三人。
3.为避免此类犯罪,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遇到威胁要挟及时报警。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

2026-01-21 07: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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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主要是威胁或要挟。威胁是以恶害相通告让被害人处分财产,恶害内容涵盖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方面的加害。
(2)要挟是抓住被害人把柄或制造借口迫使交付财物。
(3)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本身不要求违法,像知晓他人犯罪事实,正常告发合法,但以此要挟索财就构成犯罪。
(4)威胁、要挟的方式多样,有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传达途径既可以直接给被害人,也能通过第三人转达。当这些手段使被害人恐惧并被迫处分财产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能构成此罪。

提醒:在生活中要注意区分正当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若遇到类似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的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05: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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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避免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处分财产,不能以对他人及其亲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加害相通告来索要财物。
(二)即便掌握他人犯罪事实等把柄,也不能以此为要挟向他人索取财物,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向司法机关告发处理。
(三)在交流沟通中,不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发出威胁、要挟内容,无论是直接告知还是通过第三人转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21 05:2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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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敲诈勒索罪手段包括威胁和要挟。威胁是以恶害通告让被害人交出财产,恶害涉及被害人及其亲友多方面。要挟是抓住把柄或找借口迫使对方交钱。
2.威胁、要挟内容实现不一定要违法,像知道犯罪事实,合法告发但借此索财就构成犯罪。
3.威胁、要挟方式多样,可口头、书面或其他,能直接或通过第三人传达。只要让被害人恐惧并被迫交财,为非法占有,就可能构成此罪。

2026-01-21 03:5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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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威胁或要挟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处分财产以达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解析: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主要是威胁或要挟。威胁是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恶害内容涵盖被害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方面的加害;要挟则是抓住被害人把柄或制造借口迫使其交付财物。并且,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要求本身违法,像知晓他人犯罪事实,正常告发合法,但以此要挟索取财物就构成犯罪。威胁、要挟的方式多样,可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也能直接或通过第三人转达。只要通过这些手段让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处分财产,非法占有财物,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或对敲诈勒索罪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1 03:25: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要挟官员是否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维权过度是敲诈勒索吗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度过了10个月。然而,黄静在被关押10个月后,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决定。检察院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律师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相要挟。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消费者维权或者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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