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信用卡诈骗罪的
刑事案件正式
立案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构应专门负责该类案件的收集与调查工作,其涵盖内容包括:搭建
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相关
证据清单并取得相关材料等事项。在极端情况下,若涉及的嫌疑人系在现场实施
犯罪活动亦或是涉嫌严重罪行者,公安机关有权在法律框架内为维护
公共安全首先采取紧急措施暂时限制嫌疑人的行动自由权,即实施先行
拘留措施。当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
逮捕标准时,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在此之后,公安机关将根据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检察院负责
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