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刑事拘留从何时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从何时开始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自公安机构对其进行拘捕之时,即应视为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点。在实施拘捕之后,应迅速将被羁押者交付看守所予以关押,原则上不允许超出二十四小时的时限。因而,在法律范畴内,刑事拘留起始时间应为公安机关完成实际拘留行动并将被拘留者送达看守所以止的这一特定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