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对于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自公安机构对其进行拘捕之时,即应视为
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点。在实施拘捕之后,应迅速将被
羁押者交付看守所予以关押,原则上不允许超出二十四小时的时限。因而,在法律范畴内,
刑事拘留的
起始时间应为公安机关完成实际
拘留行动并将
被拘留者送达看守所以止的这一特定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