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行政辖区的归属及
管辖权力:
1.按照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机构应当是事故发生地点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如果该县并无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编制,则该地区的交通事故处置职责应交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二、参照事故发生地的
管辖原则:如果
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辖区,也就是说,已经产生了管辖区域重叠的现象,那么事故的起始发生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三、依据共同上级机关的
指定管辖权:在遇到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特殊情况下,当上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应当向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指定一个下级部门来负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四、关于直接管辖与移交管辖的具体情形:
1.直接管辖的情况: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介入并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2.移交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指派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
案件移交给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