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批准之
公司名称享有所申请之名称权,与
商标同名并不构成
侵权行为。
然而,尚未获得正式核准的公司名称则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
同时,如果已获批准之公司与其专属注册之商标同名,尽管不构成直接
侵权,仍然涉及违反
商标法律第五十七条关于擅自使用商标的规定,进而导致侵权情形发生。
根据《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的明确规定,网站所有者对于其注册的网站名称具有独占
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可未经授权便在自身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与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网站名称出现重叠的情况。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