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家父购置的房屋归入兄长之名下,此举应被视作家父对兄长的一份
赠予,因此,该房产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兄长的
私人财产。接下来谈话中提到的在父亲离世后,这处房产并非是他的
遗嘱财产,所以并不在
遗产分割范围之内。还有就是妹妹,尽管她与问题有关联,但对于该房产,她仍然无从主张任何
继承权。
然后当幸存者中的某位兄弟离世后,对于其
财产继承事宜,假设在此过程中并未出现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话,那么作为妹妹的
当事人便自然而然地享有了第二顺位
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权益,并且能够依据相关法律因养育之恩和血缘关系,对该房产提出相应的
继承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