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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有哪些

在探讨机动车与电瓶车相撞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时,我们
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点,若当事人双方皆无疏忽过失,则该事故应作为意外事件对待,各方无需为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确系机动车本身存在过失从而引发事故,其相关责任人需对事故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再者,倘若事故起因于电瓶车的不当行为,其车主亦将承担事故所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事故的发生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过失,则根据过失程度的差异,以确定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分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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