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若处于这六种情况不用担心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具体处理如下:
(一)若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后要和对方自行协商赔偿,并且留下真实信息,按照约定去处理赔偿事宜。
(二)若有伤者需及时抢救,先离开现场去救伤者,同时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且及时报案。
(三)若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立即去医院救治,虽没来得及报案,但事后要能证明情况属实。
(四)若在现场害怕被受害者家属殴打,可暂时躲避,但之后要主动报案并接受处理。
(五)若驾车驶离现场是为了向相关部门投案自首,可放心驶离。
(六)若发生轻微刮擦事故,和对方当事人同意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再协商处理,按规定操作即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上述六种情况均不符合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的定义,因此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以下六种情形一般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1.对事故无异议,撤离现场协商赔偿,留真实信息并按约定处理。
2.为救伤者离开,留真实信息并及时报案。
3.因特殊情况就医未报案,事后能证实。
4.现场怕被打躲避,主动报案接受处理。
5.驶离现场是去投案自首。
6.轻微刮擦后按规定移车协商。
结论:六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分别是协商赔偿、抢救伤者、特殊就医、躲避殴打、投案自首、移车协商。
法律解析: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并非所有驶离现场的行为都构成肇事逃逸。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且撤离现场协商赔偿、留下信息处理事宜;为救伤者离开现场并留下信息及时报案;因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就医未及报案且能证明;因害怕被殴打暂时躲避后主动报案;为投案自首驶离现场;轻微刮擦按规定移车协商,这些情况都体现了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逃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判断肇事逃逸时,注重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合理性。若遇到交通事故相关问题,不清楚自身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六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肇事逃逸有其合理性,体现了对特殊情况的考量。这些情况本质上肇事者没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且都有积极处理事故或承担责任的表现。
1.自行协商赔偿类: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协商赔偿并按约定处理,既尊重当事人意愿,又提高处理效率。此类情况要保证留下真实信息并切实履行赔偿约定。
2.救助伤者类:为救伤者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生命安全高于一切,这是值得鼓励的行为。需留下真实信息并确保后续配合调查。
3.特殊情况类: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去医院,事后能证明属实。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证明情况。
4.害怕躲避类:现场因害怕被打躲避但主动报案,要注意躲避后尽快主动承担责任。
5.投案自首类:驶离现场去投案自首,应尽快前往相关部门。
6.轻微刮擦类:双方同意移车协商且符合规定,要按规定操作并积极协商。
法律分析: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且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留下真实信息并按约定处理,这种情况下双方已达成初步共识并积极处理赔偿,体现了主动解决问题的态度,所以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2)为抢救伤者离开现场,留下真实信息并及时报案,生命安全高于一切,此时优先救助伤者是合理且必要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逃逸。
(3)因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去医院救治未及报案,事后能证明属实,这种情况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处理事故,并非主观逃避责任。
(4)在现场因害怕被受害者家属殴打暂时躲避,主动报案并接受处理,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的临时举措,且最终积极承担责任,不属于肇事逃逸。
(5)驾车驶离现场去投案自首,表明其有主动承担责任的意愿和行为,不应以逃逸论处。
(6)轻微刮擦事故后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协商处理,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处理效率,属于合理操作。
提醒:虽然有这些不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情况,但在事故发生后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能证明自己行为合理性的材料。若对事故处理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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