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股东欲转让其所持有的
股权,遭到公司层面的拒绝,股东有权遵照法律规定发起
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在实行此步骤时,股东需向人
民法院提交
立案申请函(或即“
起诉状”),并按立案申请函中被诉一方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对于因客观原因在书写上述立案申请函过程中的确存在困难的情形,允许
当事人选择以口头方式提出立案申请,由登上法庭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口头表述进行记录,并将相关记录交付给案件双方当事人。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