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各类
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着提供充足且有效的
诉前调解服务的原则,期望通过这十五日的期限为
当事人妥善化解
纠纷。若有幸能够将所
立案审理的
民事纠纷适用于调解方式的解决方案,我们将优先考虑并积极为各方当事人提供调解的途径与机会。然而,倘若遭遇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我们亦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若调解工作未能达成预期的圆满结果,我们的法院将依据法定程序,迅速安排开庭审讯环节,以确保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地得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
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