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的最新
法规要求如下:
首先是针
对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固定资产。
对于此类资产,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从2018年1月1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所购入的,均可将其价值直接计入当时的成本效益项目中,并据此在计算应缴纳税款时从中予以抵扣;
其次,对于价值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固有资产。
这类资产的详细规定及标准如下:
第
一,对于中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在2022年1月1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购入的单位价值高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设备与器具,它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的原则,一次性地在税收之前扣除;第
二,如果某项设备器具需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最低折旧期限规定,即为三年的话,那么它们的价值的百分之百即可在当年获得一次性的税收扣除;第
三,对于那些最底折旧年限为四年、五年或十年的设备器具来说,根据规定,企业只需要把它们总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在当年进行一次性的税收抵扣,剩下的百分之五十则可以通过分摊到各个剩余年度里计提折旧,方式来实现税收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