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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在法律程序中,若被告未能出庭应诉,将产生下述几种可能的情形及处置措施:
首先,如被告对方出庭缺乏充分合理的理由,或者在未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退庭,法院有权依照规定进行缺席审判;
其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庭审的被告,法院或可考虑准许其申请延后审理;
再次,若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等非人为因素导致被告无法参与审判过程,法院亦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
最后,若被告已故,且名下并无遗产,亦无必须负担相应义务之人存在,则该诉讼案件将被视为已经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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