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园为开放式、公益性质场所,游客均可自由进出进行休闲娱乐活动。
然而,若公园管理部门已在河岸周围多地段设立相应警示标识,特别是在河道附近安装醒目的
警告标志,则视为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责任,无需负担
赔偿责任。
如管理部门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安全保障责任,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理应依照法律
法规,承担起
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