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
离婚案件中,未直接承担
监护职责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利;而对于此种行为,另外一方负有提供必要协助以实现该目的之义务。
若在这段时间内,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探望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则应当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暂停此项探望权利。
然而,一旦这种不利影响消除,被暂停的探望权理应得到恢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