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已过,您便不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
作为案情
当事人,您有责任在获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特定
行政行为制定及执行后的第六十个自然日起,立即向行使
行政复议职责的机构
递交申请。
如未能于此期间对外表达诉求,行政复议机关将会依法拒绝予以
立案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