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型纳税人的认定,主要基于如下两项核心指标:
第
一,依法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
法人与非
法人企业,若其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未能达到前述的人民币1,000,000元,则被判定为小型纳税人;第
二,专注于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企业,若其全年应税销售收入尚未越过18,000,00元的门槛,也同样享受小型纳税人的资格待遇。
对于那些年应税销售收入超出上述界定范围的个人、非公司制企业及极少参与应税经营活动的公司,均被视作小型纳税人。
依据相关税
法规定,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缴纳或许可他人代扣、代
收税款的各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