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工程
质保金的相关
法规明确指出,项目工程质保金应根据项目工程总价结算额乘以合同双方约定的比率(通常情况下为5%)所设定的金额于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存在着两个不同层面的定义:
首先,它被视为质量保修金;
其次,它可以理解为质量
保证金。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
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