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凡属
道路交通事故均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县级行政单位)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若在某特定县级行政单位内尚未设置交通警察管理机构的,则由该地区所属的市级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但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或以上县(县级行政单位)境域之内时,应由事故从开始发生地的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
倘若在涉及不同县(县级行政单位)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
管辖权的
纠纷,则应由各自所属的上一级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归属。
在此之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获
报警信息的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机构应立即介入,展开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