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涉及交通事故援助基金的改革举措中,遵循着统一政策、地方筹款、分级管理与分级负责等原则进行实施。
具体而言,此笔基金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并进行
管辖和监督。
当受害者或其
近亲属满足了交通事故援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时,他们有权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局提交相应的基金申请。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
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
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