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工程款还款问题时,如果相关方已经达成了关于对
拖欠工程款项
利息计算方式的约定,那么就应当依据这些约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则按照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类似贷款的利率标准来计算相应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利息应当自支付工程契约中约定的本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相关方对于付款时间在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或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时,以下几个日期可以被认定为应付款时间:
首先,若项目实体已经正式移交给
受让人,那么付款日期即为交付当天;
其次,若项目并未交付给受让人,但已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提交工作,则付款日期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那天;
最后,若项目尚未交付且工程款项尚未做任何结算,则付款日期为有关方面提
起诉讼当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