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单位启动任何一项特定的施工工程之前,务必确保以下条件得到充分满足:
(1)首先须组建起专门的项目部,
委派具有相关资质与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和协调;
(2)要求所有施工建材和技术图纸都经过详细的核对和审查环节,对于图面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错误进行及时修正;
(3)施工团队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或操作实施方案,经过建筑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同时对所有涉及人员进行了详尽的交底;
(4)施工图预算需经完整的编制和核准过程,且与建设单位及投资方共同商议后签订
工程合同;
(5)场外与现场的交通和道路系统已经完全畅通无阻,同时满足施工期间所需的用水、用电需求,乃至雨水和污水排放等细节问题也得到妥善解决;
(6)现场内进行的土方整理工作及障碍物清除工作已经进行到全面收尾阶段;
(7)施工可能使用到的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专业的工艺设备等,皆符合持续性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要求;
(8)附属加工企业的建设以及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建设,均能够满足施工进展与日常生活的实际需求;
(9)投入施工的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已经全部进场,并经严格检修,以确保它们能够稳定运行;
(10)所有设计文稿已经上报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其他具有关联性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11)已经办理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以及国家发放的施工许可证。
《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