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地区的女子在缔
结婚姻之后,其合法持有土地通常应当归还给个人手中进行管理与利用;在
承包期间内出嫁,若她仍然留在原来的生活地点或者虽然并不住在那里,但是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承包
土地使用权的,那么该女子仍然有权继续享受本村所分配给她的土地权益。
然而,如果该女子在新的居住地成功获得了
承包土地的
使用权,那么原来承包给她的土地,就在发包方的许可下予以回收。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