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关于打印
遗嘱的相关
司法审判观点中,我们能看到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遗嘱完全遵从
立遗嘱人真实意愿而形成(或者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打印),并且能够明确证明这是逝者真正的同意表达,那么这种打印遗嘱将被视为等同于自述遗嘱;
其次,如果此遗嘱只能视作替代者代笔书写,简称代书遗嘱的话,那么负责打印出这份遗嘱的人员,他需要作为其中一个
证人和另外两个证人共同经历整个签字以及按指押的过程,同时也要确保他们确实在场并见证了打印阶段;
最后,如果有充足的
证据能够证实这份遗嘱的确是
当事人真实的意图表达,即使未能达到"两位证人"参与的条件,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但是,如果其无法满足法定遗嘱形式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判定那份遗嘱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