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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包含哪些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中,涉及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尸体检验的内容,通过对尸体表面痕迹的详细检查来确认死者的死因究竟是否为交通事故引发的,若在尸检过程中发现无法查明死因的情况,为了判断具体原委,可能需要进一步针对尸体进行解剖分析;
其次,就是针对人体遭受损伤部位与其所涉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别;再者,就是在受伤人员完成治疗之后,进行相应的残障程度鉴定;
最后一项就是针对肇事车辆的鉴定工作,这其中包括对车辆的机械部件故障以及车辆自身留下的摩擦、撞击等痕迹的综合鉴定。综上所述,每个案件所需进行哪种类型的鉴定,必须依据事故发生的方式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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