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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

关于遗产放弃声明书的书写规范,应当明确表明放弃继承的人士的基础个人信息,并且清晰叙述其自愿选择放弃继承。
在此基础上,要求相关人士在声明书上签名确认,并标注签署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若选择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则需得到当事人的亲自认可,或通过其他可靠方法证明当事人曾明确表达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
此外,在继承权争议判决过程中,如相关人员已经签署了笔录,那么便可以视作其决定放弃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当继承发生之时,继承人如欲弃权继承,应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弃权声明;倘若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声明,则将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
对于受遗赠人而言,他们应在得知自己作为受遗赠人之后的六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接受或放弃遗赠的决定;如逾期仍未表达立场,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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