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服刑人员满足某些特定的
刑事拘留标准时,我们可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然而,在此过程中并无需做出正式的宣布公告。
关于
拘留事项,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决策和执行,这需要经过
办案人员提供意见、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审查以及最后由检察长作出决定三个步骤来实现。
当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他们应及时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传递拘留的决定文书,以便公安机关能够顺利地实施行动。
同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适当的行动,而在这个时候,人民检察院也有责任去协助公安机关完成这一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