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予以暂缓
监外执行期间私
自离开所居住州省以外,不遵循规定者将面临被撤销暂缓监外执行资格并被政府机关送回监狱接受
刑罚的严重后果。
然而,为了确保被监禁人员在此期间得到有效的社会矫正与教育以及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暂缓监外执行期间离开本地通常来说并不被允许。
如果确实存在
不可抗力因素必需前往内地城市或其他州省,罪犯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事先提出专项申请,经由本地
司法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根据相关安排规定进行外出。
一旦罪犯未经审批私自离开暂缓监外执行地,他们将有极大可能性被立即撤销此项待遇,从而被押解至监管设施重新接受刑罚。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