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建筑物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索赔事宜,通常会因为各类情况的不同而呈现出独特的差异性。具体来看,假如该房屋的主体框架存有显著的质量问题,购买者享有权利以拒绝签订并解除相关的销售协议,同时也可以要求相关的
责任人承担应有的
赔偿义务。其次,倘若质量问题属于在合理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常见现象,购买者有充分的理由向出售方寻求修复解决方案。最后,如若房屋在建设或竣工时曝露出严重的质量瑕疵,已对买受人的日常生活及正常使用造成极为显着的负面影响,那么购买者便拥有
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支付相应的金钱赔偿,用以补偿其由以上情况引起的任何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