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违反告诫书以及由此导致的
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在采取
行政处罚或由人
民法院进行相应审理的过程中,均有权将该
报警记录、告诫书等视为关键性的
证据,来确定违法
犯罪的真实情况。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告诫书在
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已明确赋予其直接作为证据的资格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
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
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